主题词:工程咨询 会员 办法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协会(筹备
— — 组),行业专业委员会(分会),各部门有关工程咨询管理单位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会员管理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会员服务,密切协会与会员的联系,加强和规范会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发挥本会“代表、服务、自律、协调”的职能,充分反映并不断满足会员的服务需求,努力提高为会员服务的质量。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单位会员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并独立执业的工程咨询单位,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自愿申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五条 个人会员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自愿申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从事工程咨询相关工作的资深专家、知名学者。
——三、非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人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并具有省厅级以上机关授予的荣誉称号、颁发的奖励或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专家。
——第六条 联系会员
——未取得国家发改委颁发《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其他工程咨询类单位,自愿申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联系会员。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本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五、单位会员有资格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申报。
——六、可使用本会的会标。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联系会员享受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五、六、七款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行业声誉与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承担本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四、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入会程序
——第十条 凡具有《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工程咨询单位,申请入会时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单位会员登记表。
——第十一条 凡不具有《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工程咨询类单位,申请入会时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入会所需的相关证书材料,并填写联系会员登记表。
——第十二条 凡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入会时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
——第十三条 凡从事工程咨询相关工作的资深专家、知名学者,申请入会时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入会所需的相关证书材料,并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
——第十四条 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会长同意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或确认。
第五章 会员服务
——第十五条 接受会员意见和建议,代表工程咨询业与国家有关部门及时沟通,维护本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本会网站免费为会员提供政策资讯和行业信息,本会网址:http://www.cnaec.com.cn(或http://www.cnaec.com)。
——第十七条 优先、优惠订阅或提供本会发行的出版物和信息资料,赠送单位会员(含联系会员)《中国工程咨询》杂志。
——第十八条 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培训、技术讲座、业务研讨和国内外业务考察等活动。
——第十九条 组织会员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申报和评奖。
——第二十条 为个人会员发表研究成果创造条件,提供业务学习和交流的平台。
——第二十一条 介绍国内外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动态、项目信息,组织会员单位交流合作和提供专家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为行业内外、工程咨询单位之间协调关系,调解合同争议和提供仲裁咨询服务。
第六章 会 费
——第二十三条 会费管理
——一、本会收取的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二、本会按照规定给会员出具由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二十四条 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年会费标准:
——1、选为常务理事的会员单位5000元;
——2、选为理事的会员单位4000元;
——3、取得工程咨询甲级资格的会员单位3000元;
——4、取得工程咨询乙级资格的会员单位2000元;
——5、联系会员:2000元。
——二、个人会员年会费标准:100元。
——三、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费交纳时间
——一、会员应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本会交纳当年会费,个人会员可一次交纳一届会费(即4年的会费)。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在领取会员证书的同时,交纳当年会费。下半年批准入会的会员,按当年半年交纳会费。
——第二十六条 会费交纳办法
——会费直接向本会办公室财务部门交纳。
第七章 会籍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会员合并、分立、注销及变更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函告本会业务协调部。
——第二十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合并后的单位继承,特殊情况,仍可申请保留原各自会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单位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机构时,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应另行申请入会。
——第三十条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十一条 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三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会员,本会可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进行提醒和质询,并视情节给予书面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劝其退会。对严重违背本会章程和职业道德,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十四条 被本会除名的会员,本会收缴其会员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