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投资体制改革专版


发改委:投资体制改革正在酝酿操作细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研究所近日调查发现,由于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已于 7 月份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目前正遭遇难以落实的难题。

  这是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所长、中国投资协会常务理事罗云毅近日在杭州透露的消息。在由中国投资协会和浙江省发改委联合主办的首届中国投资峰会上,这位从上世纪 90 年代初就一直参与研究制订中国投资体制改革方案的学者称,该所的调查显示,无论是企业投资、政府投资,还是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决定》在实践中均面临着现实挑战。

  据一同参加本次会议的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曹玉书透露,发改委目前已注意到上述问题,正在抓紧酝酿将《决定》的相关内容细化,并尽快出台配套实施细则。

  但罗云毅称,即使细则出台,也不可能一下子解决这些难题,“其中很多问题已困扰投资理论界数十年,至今没有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

  在企业投资层面,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调查发现,企业家对《决定》感到困惑的主要问题是:核准制究竟如何执行。罗云毅认为,作为投资新政的最核心内容,核准制的意义在于,政府只审核项目的外部性及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不再审核盈利性、风险、融资规模等本来该由企业决定的问题,但从现实来看,企业家反映最多的话题有二:一是外部性如何确定,因为在实践中外部性与应由企业决策的事项并没有绝对的界限;二是如何严格执行外部性审查,“调查表明,对于一些以牺牲环保、生态、遗产保护为代价的项目,如果涉及到财政收入,政府往往网开一面。”

  在政府投资层面,《决定》面临的主要操作难题是:政府投资范围该如何确定,以及政府投资责任如何追究。罗云毅说,《决定》指出,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这里暗含一种倾向就是政府不应在竞争性领域大量投资,而不是彻底退出竞争性领域。”

  对于政府投资问责,罗云毅称,《决定》指出要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的投资决策,最后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但这种责任追究的解决办法并不合乎理想,因为它的言外之意是,只要政府投资按程序办理,项目即使失败,责任也可不必追究。”

  在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方面,罗云毅认为,如何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以及什么是合理的投资规模,都是《决定》没有作出回答的问题

打印此条信息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