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咨协会领导谈投资体制改革
以实行"代建制"为切入点和突破口,推进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和全方位服务。
为了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地位,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在国务院原则通过的国家发改委上报的《投资体制改革方案》中明确规定: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实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这就是说,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一经国务院正式批准《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它就是一种上升到国家行政法规高度的国家投资管理制度。经研究我们认为,代建制实际上是一种委托管理,就是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由过去的"自建制"改为"代建制";由非专业机构、非专业队伍建设管理,改为由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建设管理;由项目管理和建设单位缺乏明确的责任,改为咨询招标有明确的责任和奖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的一方为委托人,又称委任人;接受该委托的一方为受托人,又称受任人。对我们工程咨询行业而言,工程项目委托管理,就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合同约定,代表委托人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按照我们这样的认识和理解,为了使代建制这一种委托管理方式从一开始就能规范、有序地进行,我们协会将积极主动地参与和配合国家发改委有关司局,研究和草拟《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从中明确界定委托方、受托方和使用方三者之间的关系、各方的职责和权利,确定受委托代建单位的资质条件和审查程序、招标投标规定,以及《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和《代建合作协议示范文本》、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管理费收费标准以及绩效评价标准和奖惩办法。
我们认为,一旦国家发改委将《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列为国务院批准的《投资体制改革方案》的配套文件,那就使推行代建制在全国具有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不仅能保证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规范运行,而且有可能带动准经营性和经营性政府投资(包括国资控股、参股、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等)项目以及民营和外商投资项目予以效仿。
这样,就会使我们以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管理和全方位服务为特征的工程项目管理,在各类工程咨询项目中广泛运用,从而也迫使我们工程咨询单位必须适应这种新形势的要求,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加大改革力度和自身的实力建设,提高市场竞争力。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佘健明会长在山东省工程咨询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