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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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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5-08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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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18年6月28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第六届理事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概要描述】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18年6月28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第六届理事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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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新形势新要求,更好地发挥协会在行业自律和服务中的作用,规范和加强分支机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章程》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在主要行业设立专业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下不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名称为:中国工程咨询协会XX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使用全称。

第四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不发展分支机构会员,不收取会费。

第五条  分支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分支机构依托现有工程咨询单位或行业管理服务机构设立,不另增设机构和编制。

第七条  设立分支机构,一般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或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发出邀请,依托单位同意,提请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分支机构主任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会长、副会长或常务理事兼任,经理事会批准后担任;分支机构副主任和秘书长人选由主任推荐,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决定;分支机构其他工作人员自行决定,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备案。

第九条  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每届任期,与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分支机构按照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部署和要求,从事专业领域的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承担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授权和安排的以下工作:

(一)参与研究起草工程咨询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修订本行业工程咨询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咨询服务质量提升。

(三)参与工程咨询行业发展与改革热点问题、难点问题研究,以及有关专项调查研究、交流讨论活动。

(四)协助处理本行业工程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执业过程中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

(五)选派专家参加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组织的评优、评价、评审、评选工作。

(六)协助开展工程咨询行业调查和信息统计工作。

(七)参与组织编写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专业课教材,举办继续教育专业课补充性培训。

(八)协助发展工程咨询协会会员,推荐本行业理事、常务理事单位。

(九)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临时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需要分支机构开展的临时性工作或活动,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及时与分支机构进行沟通,明确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应将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授权和安排的工作事项交由其他组织运营,不得擅自以政府主管部门或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擅自承接其他单位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办公条件、人员工资待遇以及日常经费,由依托单位解决。

第十五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委托分支机构组织完成的工作,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按照一事一付的方式支付专项经费;分支机构选派专家参加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组织的评优、评审、评选工作和调研活动,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报销差旅费、食宿费和专家(劳务)费。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以承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工作任务为由,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费用。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每年年底制订新一年工作计划,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通过会议、专业杂志、官方网站等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向分支机构传达行业有关政策信息。分支机构应积极接收并反馈信息,参加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相关会议,掌握行业动态,反映行业舆情。

第十九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分支机构工作会议,部署或总结工作,听取分支机构意见和建议,加强沟通和协调。

第二十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政策研究部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联络工作。

 

第六章  终止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撤销或注销:

(一)分支机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及变更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二)不遵守本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长期未开展活动,或3年未完成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交办任务的;

(四)违法违纪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原因需依法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注销须经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理事会通过,履行相关程序,办理完撤销或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行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2001年)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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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21 09: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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