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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文化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3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由文化部负责编制的《文化馆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 施行。
在文化馆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日
入库时间:20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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