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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概要描述】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43号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 320号)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修订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 2010 年 11 月 1 日起 施行,原《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人民法院法庭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零一零年九月七日
入库时间:20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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